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庆军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承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承德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4行初25号原告原告李庆军,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宽城县,委托代理人郝立国,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石家庄平安南大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00021804-2法定代表人王满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红霞、高彦,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承德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承德市广仁大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00051497-6法定代表人赵锡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大海,该局稽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长坤,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庆军诉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承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军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董杨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