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齐影、程水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影,程水金,叶江萍,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齐影,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程水金,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叶江萍,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江县沙河街镇柳林路。组织机构代码:784149291。法定代表人程��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水金、叶江萍、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九江水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江县水金财富广场第5栋1单元201号(建筑面积121.56㎡)、2单元301号(建筑面积101.43㎡)、4单元201号(建筑面积101.61㎡)、202号(建筑面积101.61㎡)房产,并委托江西泰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6月14日公告进行变卖,在变卖程序中,买受人周中铁(身份证号:)以234923元购得九江县水金财富广场第5栋4单元201号房产(建筑面积101.6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九江县水金财富广场第5栋4单元201号(建筑面积101.61㎡)的房产归买受人周中铁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中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中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