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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军、刘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095号申请人:李军,男,生于1966年10月2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正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育,男,生于1968年4月2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人李军与被申请人刘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育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李军之女李贝(身份证号码,住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60号)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号本田CRV越野车一辆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育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保全担保人李贝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号本田CRV越野车一辆。(上述保全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