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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某甲与被执行人卢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甲,卢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付某甲与被执行人卢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陕032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卢某甲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某甲32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付某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甲在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遂扣划卢某甲名下存款3279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付某甲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