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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锐、牟伦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牟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张锐,男,生于1982年11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牟伦祥,男,生于1980年6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锐与牟伦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