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锐、牟伦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锐,牟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张锐,男,生于1982年11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牟伦祥,男,生于1980年6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锐与牟伦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