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文亮与孙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亮,孙文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亮,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孙文亮之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明,男,1960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芳(孙文明之妻),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宽(孙文明之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孙文亮因与被上人孙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4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文亮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文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孙文亮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俊逸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