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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文亮与孙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亮,孙文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亮,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孙文亮之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明,男,1960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芳(孙文明之妻),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宽(孙文明之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孙文亮因与被上人孙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4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文亮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文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孙文亮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俊逸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