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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温仕鑫、江勇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仕鑫,江勇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66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仕鑫,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江勇波,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早上,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相约到珠海一起偷东西。当日8时许,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广生巴士站欲趁人多上班挤车时伺机偷手机,被告人江勇波上了一辆公交车偷手机,但未得逞,被告人温仕鑫于是上了一辆204路公交车,先在前门扒窃了被害人赖某1衣袋里的VIV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4元),在204路公交车行至珠光汽车巴士站时,被告人温仕鑫在前门下车后,又到后门挤车,并在被告人江勇波的掩护下,扒窃了被害人罗某1衣袋里的OPPOR9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6元)。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得手后马上换乘45路公交车逃跑,后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将被盗两部手机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赖某1、罗某1。另查明,被告人温仕鑫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江勇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赖某1、罗某1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仕鑫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江勇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仕鑫、江勇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仕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江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陆 茜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啸澜林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