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忠仁与依兰县农机总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仁,依兰县农机总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281号原告:梁忠仁,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依兰县农机总站法定代表人:寇国峰,职务:总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仁与被告依兰县农机总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33元,减半收取464.7元,由原告梁忠仁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