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邬亦峰、江雪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亦峰,江雪平,王文珍,俞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391号之一申请人邬亦峰,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江雪平,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王文珍,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俞勤平,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人邬亦峰于2017年1月17日依据本院(2016)浙042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158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江雪平、王文珍、俞勤平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江雪平、王文珍、俞勤平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邬亦峰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39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邬亦峰如发现被执行人江雪平、王文珍、俞勤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江雪平、王文珍、俞勤平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邬亦峰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江雪平、王文珍、俞勤平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邬亦峰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