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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胜利与线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胜利,线国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5号原告柳胜利,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线国雪,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胜利与被告线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