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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张勇、尤本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尤本健,李召,程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尤本健,男,1966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李召,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程宝林,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张勇申请尤本健、李召、程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