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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448号南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单位受贿罪一案。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459号。本院在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单位受贿罪一案中,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缴纳罚金贰拾万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已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