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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功稳与昆明滥泥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稳,昆明滥泥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784号原告:刘功稳,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区汤丹镇望厂村望厂脑小组村民,住,被告:昆明滥泥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川区汤丹镇滥泥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988490XP。法定代表人王智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功稳诉被告昆明滥泥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功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功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征。审判员 郑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符睿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