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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边兆凯与罗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兆凯,罗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426号原告:边兆凯,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圣夏(系原告之女),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鹏飞,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尊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边兆凯与被告罗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兆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兆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兆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边兆凯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