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曾柒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曾柒生,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史献孔,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柒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叶敬。上诉人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柒生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东广晟南方建设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