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乔飞、徐木德申请执行徐伟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乔飞,徐木德,徐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24号申请执行人:徐乔飞,女,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红河县。申请执行人:徐木德,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红河县。被执行人:徐伟义,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红河县。关于徐乔飞、徐木德与徐伟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云2529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乔飞、徐木德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已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徐伟义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赔偿款人民币133103.50元和申请执行费1897元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梅春审判员 龙雄明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