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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立武与杨曙光、李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武,杨曙光,李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164号之一原告吴立武。被告杨曙光。被告李春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武诉被告杨曙光、李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财产保全费814元,共计1707元,由原告吴立武负担。审判员  王庆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