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立武与杨曙光、李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武,杨曙光,李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164号之一原告吴立武。被告杨曙光。被告李春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武诉被告杨曙光、李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财产保全费814元,共计1707元,由原告吴立武负担。审判员 王庆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