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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温二朝与张前方、张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二朝,张前方,张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62号申请执行人:温二朝,男,汉族,1946年3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张前方,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张庄,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生,住伊川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即温二朝申请执行张前方、张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