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温二朝与张前方、张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二朝,张前方,张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62号申请执行人:温二朝,男,汉族,1946年3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张前方,男,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张庄,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生,住伊川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即温二朝申请执行张前方、张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