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兵与张超敏、黄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张超敏,黄庆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34号申请人:李兵,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申请人:张超敏,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申请人:黄庆龄(曾用名黄庆宁),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李兵与被申请人张超敏、黄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张超敏、黄庆龄的银行存款在4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川××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超敏、黄庆龄的银行存款在4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李兵所有的川××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李兵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或用于提供担保。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李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