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生与被执行人胡桂芳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897号被拘留人:胡桂芳,女,195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受理的王建生申请执行胡桂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胡桂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桂芳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