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雷、张迎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雷,张迎兄,顾品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115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枝,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小雷,男,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连云区。被告:张迎兄,女,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连云区。被告:顾品洋,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雷、张迎兄、顾品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