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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仁均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周仁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51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仁均,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周仁均罚金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仁均名下的车牌照为川CW××35的喜力牌M13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三、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