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452号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车站路22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张月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伟,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明珠路264号1-1-11。法定代表人:余卫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梓鑫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