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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新生、胡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新生,胡远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341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小松,系联社城关信用社信贷客户经理。被告:江新生,男,生于1955年2月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胡远霞,女,生于1956年9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新生、胡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登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