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苏之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苏之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99号原告:张秀云,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苏之孟,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诉被告苏之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之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云撤回对被告苏之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秀云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