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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苏之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苏之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199号原告:张秀云,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苏之孟,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诉被告苏之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之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云撤回对被告苏之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秀云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