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蒋瑞年与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瑞年,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534号原告:蒋瑞年,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鲁,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南辛庄西路312号(济微路82号)鹭鸣苑5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42565C。法定代表人:邓小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蒋瑞年诉被告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瑞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58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曲阜市尼山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尼山圣境景区建设项目承包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八局将该项目部分包给被告。现该工程土建部分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658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按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邮寄送达,该邮件因被告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无电话而被退回,未能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瑞年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2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德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