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某、康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38号之一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31日生,住遂川县。被申请人康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22日生,住遂川县。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遂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度至2016年10月的抚养费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了履行相关抚养费的凭证,经过核实,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遂民一初字第20号关于2015年至2016年10月2200元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