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长红与杨金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红,杨金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320号原告:王长红,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杨金库,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王长红与被告杨金库支付劳务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原告王长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金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红撤回对被告杨金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王长红负担。审判员 王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明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