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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长红与杨金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红,杨金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320号原告:王长红,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杨金库,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王长红与被告杨金库支付劳务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原告王长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金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红撤回对被告杨金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王长红负担。审判员  王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明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