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陶未绍、钟孟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未绍,钟孟艳,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陶未绍。申请执行人钟孟艳。被执行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清华。申请执行人陶未绍、钟孟艳依据本院(2016)桂0302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桂林医学附属医院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桂林支行20453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颖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