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颍执字第8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欣与彭可虎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彭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8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欣,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彭可虎,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可虎在颍上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号为18×××54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彭可虎单位名称:颍上供电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修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