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483刘凤永与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中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永,徐州中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昌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永,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徐州中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9号凤凰徐州书城1802室。法定代表人:赵昌连,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凤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2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认购位于徐州云龙区《世贸新界4号楼公寓》而产生纠纷,因此,本案系因不动产看纠纷提起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应由诉争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的上诉意见,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畴,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