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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聂小伟,李卓,李茂,夏丽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执复1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刚,男,生于1980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聂小伟,男,生于1975年7月22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李卓,女,生于1982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李茂,男,生于1956年9月2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夏丽娅,女,生于1958年2月2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复议申请人陈刚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经释法析理,陈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陈刚撤回复议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刚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昌礼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