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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思月、陈文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月,陈文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月,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中心血站护士,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陈文满,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思月与被执行人陈文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