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芬与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葛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芬,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葛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218号原告:周玉芬,女,1960年1月4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双兴*期南院**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承德双桥区竹林寺军分区综合楼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柴艳伟,总经理。被告:葛成,男,195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福泉小区*号楼*单元***室。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君,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周玉芬与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葛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冀08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原告周玉份在河北银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被告葛成在平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得给付,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原告周玉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周玉芬在河北银行存款49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葛成在平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补偿款4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