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玉亭、青岛麒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亭,青岛麒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闫玉亭,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麒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办事处东松园。法定代表人张吉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玉亭与被执行人青岛麒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16)鲁0281执3231号,执行标的额为3655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25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129.44元,并于2017年6月12日将案款35129.4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当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该案的执行。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506号。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