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成兴东与吴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兴东,吴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529号原告:成兴东,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被告:吴泽辉,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原告成兴东诉被告吴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成兴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兴东的撤诉行为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原告成兴东负担。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人民陪审员 姜显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佩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