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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成兴东与吴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兴东,吴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529号原告:成兴东,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被告:吴泽辉,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原告成兴东诉被告吴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成兴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兴东的撤诉行为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原告成兴东负担。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人民陪审员  姜显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佩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