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兴旺与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杨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兴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杨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28号申请人:武兴旺,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沙坝路。负责人:杨兵。被申请人:杨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武兴旺与被申请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杨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48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武兴旺自愿以自有的川XX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48万元银行存款;二、将申请人武兴旺自有的川XX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不得办理转移登记;该车由申请人武兴旺保管使用,不得转让、毁损、隐匿、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员何文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迪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