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丽荣与被执行人张国祥、庄旭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荣,张国祥,庄旭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荣,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国祥,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庄旭彩,女,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丽荣与被执行人张国祥、庄旭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