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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丽荣与被执行人张国祥、庄旭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荣,张国祥,庄旭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荣,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国祥,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庄旭彩,女,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丽荣与被执行人张国祥、庄旭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