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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生财与吴汉彬吴丽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财,吴汉彬,吴丽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013号原告赵生财,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邵泽锋,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汉彬,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告吴丽映,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500元;2、被告支付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5550元,其后的利息另计直到还清为止;3、按照抵押合同第九条第3款支付违约金16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诉称截止至2016年6月22日被告已陆续偿还了借款本金24500元、截止至2016年11月21日前已按月利率2%支付了相关的利息,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5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放弃对违约金的请求。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汉彬、吴丽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生财归还尚欠借款本金55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5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陈雪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