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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杨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雷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杨某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雷某某银行账户,同时被执行人雷某某已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申请已在立案审查阶段,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英审判员  郭娟审判员  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