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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建山与被上诉人王洪帅、李雷雷人身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山,王洪帅,李雷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山。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莉。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雷雷。上诉人李建山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帅、李雷雷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被上诉人王洪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莉、蔡俊红,被上诉人李雷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洪帅对上诉人李建山的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李建山不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王洪帅的伤情系被上诉人李雷雷的侵权行为所致。本案三位当事人与本案证人陆军一同到同事家随礼后又到三家子小吃部喝酒,被上诉人王洪帅与被上诉人李雷雷并排坐在桌子的东面,证人陆军坐在桌子的西面,上诉人李建山坐在桌子的北面、挨着门口。席间上诉人李建山去了卫生间,回来后正在弯腰落座过程中,被上诉人李雷雷不知何故用啤酒瓶打上诉人李建山头部,酒瓶破碎。在被上诉人李雷雷用酒瓶击打上诉人李建山头部的同时,被上诉人王洪帅捂住右眼就出血了,这是被上诉人王洪帅右眼受伤的全部经过。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三家子派出所调查笔录中,除被上诉人李雷雷不承认动手打人、证人田峰没有陈述现场具体细节外,在场喝酒的上诉人李建山、被上诉人王洪帅、证人陆军的陈述以及被上诉人王洪帅的民事起诉书也陈述了同一事实。上诉人李建山对被上诉人王洪帅伤情的形成没有任何过错,李建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王洪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王洪帅的伤情是由上诉人李建山和被上诉人李雷雷发生纠纷过程中造成的,王洪帅作为受害人没有过错,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李雷雷未做书面答辩。王洪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李建山、李雷雷共同赔偿王洪帅先期医药费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洪帅、李建山、李雷雷均系南票煤电公司三家子煤矿职工。2016年1月18日,王洪帅、李建山、李雷雷在暖池塘镇灰窑村河北岭子屯裴恩秋家随礼吃饭时正好遇一桌,另外本矿的陆军也在,四人在一桌吃饭喝酒,分别喝了一酒碗儿至二酒碗儿牛栏山二锅头不等,之后又去三家子市场水晶之恋歌厅唱歌,期间四人又喝了18瓶啤酒。接近午后四时,四人感到饿了,李雷雷就提议去吃点东西,四人便打车去了三家子街道16号楼下面的饺子馆吃饺子,期间四人又喝了酒。中途不知什么原因,李建山与李雷雷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李建山与李雷雷互相用酒瓶子击打对方头部,导致二人均受伤,后饺子馆老板见状就将二人拉开,李雷雷头部出血,王洪帅捂着眼睛喊疼。之后陆军及李建山将王洪帅送至附近暖池塘卫生院治疗,后王洪帅先后转入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锦州市眼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治疗,截止起诉前已花费医疗费28113.81元,尚需做二次手术。2016年2月24日,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三家子派出所委托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洪帅的损伤程度做了鉴定,结论为:1、王洪帅右眼球破裂伤属于轻伤二级。2、右眼前房积血手术治疗属于轻伤二级。3、右眼视网膜出血属于轻伤二级。4、因伤不足3个月,待损伤3个月后再行视力功能鉴定。此案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王洪帅于2016年3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李建山、李雷雷先行赔偿王洪帅医药费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王洪帅、李建山、李雷雷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在纠纷过程中,李建山、李雷雷共同行为造成王洪帅意外伤害,故王洪帅的损伤与李建山、李雷雷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李建山、李雷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王洪帅要求李建山、李雷雷共同赔偿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王洪帅的伤害是李建山、李雷雷互殴过程中造成的,王洪帅没有过错,故李建山、李雷雷不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王洪帅主张的医疗费30000元,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认,实际发生金额为28113.81元。关于李建山辩称并没有和李雷雷打架,是李雷雷醉酒打伤李建山,王洪帅的损失是李雷雷造成的与李建山没有因果关系一项,因李建山、李雷雷发生口角后,互相用啤酒瓶打击,这是一个连续的行为,仅凭王洪帅和李建山的自述,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形下,不能排除李建山用酒瓶子还击时也伤到了王洪帅,故对李建山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李建山提出的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项,因公安机关并未认定本案是刑事案件,也未有有立案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开始立案侦查,故对李建山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李雷雷、李建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王洪帅医疗费28113.81元;二、李雷雷、李建山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李建山、李雷雷共同承担。本院在二审期间查明:2015年1月22日,南票区三家子派出所询问陆军的笔录中,陆军证实“……我记得李雷雷打那下,王洪帅就用手揉眼睛了……”。二审庭审中,陆军证实:李雷雷打李建山的时候,王洪帅捂住眼睛,一直捂着,没松开。2016年2月1日,南票区三家子派出所询问王洪帅笔录中,王洪帅陈述“……李雷雷拿起啤酒瓶打在李建山的脑袋上,我就感觉右眼睛疼,又手一捂,就出血了……”。询问人员问王洪帅的眼睛什么时候受的伤,王洪帅回答:“在李雷雷用酒瓶打完李建山后,我就感觉眼睛疼,就是李雷雷打李建山的酒瓶碎片伤的我的眼睛”。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李建山称,王洪帅的伤,系李雷雷所致。在场人陆军证实李雷雷用啤酒瓶打完李建山后,王洪帅就用手揉眼睛,且捂住眼睛,一直捂着,没松开。王洪帅亦称,李雷雷拿起啤酒瓶打在李建山的脑袋上,王洪帅就感觉右眼睛疼,又手一捂,就出血了,就是李雷雷打李建山的酒瓶碎片伤的王洪帅的眼睛。王洪帅在起诉状中亦陈述,李雷雷用酒瓶子打在李建山头部,当时王洪帅正与同桌陆军聊天,酒瓶子碎片崩到王洪帅右眼里。综上,可以认定,本案系李雷雷打李建山的酒瓶碎片致伤王洪帅的眼睛,李雷雷系侵权人,应对王洪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建山尽管也与李雷雷有殴打的过程,但王洪帅眼睛所受的伤害与上诉人李建山无关,李建山非共同侵权人。故原审认定王洪帅的损伤与李建山、李雷雷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李建山、李雷雷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建山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票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二、李雷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洪帅医疗费28113.81元;三、驳回王洪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合计1000元,均由李雷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唐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