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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张拥军、陕西盛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拥军,陕西盛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2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拥军,汉族。被告:陕西盛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六路2号万家灯火小区7号楼底商50119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拥军、陕西盛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487元,减半收取计3243.50元,由被告张拥军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已预交,被告张拥军已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