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庄建华与青岛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学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华,青岛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学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680号原告:庄建华,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49号建设大厦407室。被告:高学义,男,约56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建华诉被告青岛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学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两被告住所地,本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调查原告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也不同意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