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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秀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秀明,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承德市人,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秀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明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8月份,被告人任秀明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长春市富旺建筑墙体材料厂内,盗窃被害人张某1焊把线(35平方毫米)70米,价值人民币1372元。[二]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任秀明在长春市绿园区高家窝堡屯废旧塑料回收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1防水电缆线(铜单芯25平方毫米)8米,价值人民币105元;盗窃防水电缆线(铜单芯10平方毫米)12米,价值人民币63元。[三]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任秀明在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村王福祥屯的吉林省泰聚科技有限公司内,盗窃被害人常某1防水电缆线(铜芯4×25+1×16平方毫米)240米,价值人民币11520元;盗窃电焊机(普耐尔Z×7400CT)2台,价值人民币2020元。[四]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任秀明在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村王福祥屯双壹金钢网经销处内,盗窃被害人韩某1电机(德达Y160M-4)1台,价值人民币1140元,盗窃防水电缆线(铜芯4×25+1×16平方毫米)40米,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窃手推车(140CM×50CM)1辆,价值人民币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秀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秀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李某1、常某1、韩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1、陈某1、赵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四间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意见书、长春市富旺建筑墙体材料厂出具的被盗证明、吉林省泰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盗证明、被害人韩某1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丢失证明、赵某1提供的废旧金属回收业收购登记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庭认为,被告人任秀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任秀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秀明的违法所得款,应退赔给各被害人。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秀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秀明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千三百七十二元,返还被害人张某1;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百六十八元,返还被害人李某1;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元,返还被害人常某1;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三千元,返还被害人韩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昊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