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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灌区用水协会与杨仪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灌区用水协会,杨仪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07号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灌区用水协会。住址:前郭县平凤乡。负责人:许久成,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杨仪,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灌区用水协会与被告杨仪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灌区用水协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灌区用水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灌区用水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前郭县平凤乡胡胖山灌区用水协会承担。审 判 长  郭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艳平人民陪审员  孟凡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