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州鸿瑞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6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97989973Q。被执行人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8558-5。法定代表人唐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贵州鸿瑞源工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宽村摆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69752732XR。法定代表人肖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鸿瑞源工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3868113.12元及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贵州鸿瑞源工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用其名下所有的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6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范胜强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蒲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