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小祥与丁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祥,丁林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590号原告:章小祥,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丁林波,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祥为与被告丁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章小祥负担。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