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武东峰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东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刑更1号罪犯:武东峰,男,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7)晋1029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武东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罪犯武东峰交付乡宁县司法局执行,乡宁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武东峰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乡宁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武东峰于2017年4月17日来我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4月25日将其移交管头司法所接受监管。从建档之后武东峰就一直未到管头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手机和发送短信均未联系上武东峰。经了解,2017年5月11日,罪犯武东峰因吸食毒品成瘾被襄汾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送往山西省临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我局认为武东峰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宜继续实施社区矫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7)晋1029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武东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告人武东峰宣告缓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将罪犯武东峰交付乡宁县司法局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罪犯武东峰在缓刑考验期内,乡宁县司法局指定管头司法所监管,在乡宁县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后,罪犯武东峰一直未向管头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管头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7年4月30日,5月15日,5月16日打武东峰电话无人接听,5月15日,5月16日向武东峰发信息无人回复。2017年5月11日,罪犯武东峰因吸食毒品成瘾被襄汾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送往山西省临汾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上述事实,认定证据有:(2017)晋1029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罪犯武东峰缓刑执行通知书,乡宁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管头司法所关于武东峰的情况说明,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襄汾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武东峰在缓刑考验期内擅自脱离监管,吸食毒品,被襄汾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晋1029刑初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武东峰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武东峰收监执行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继红审 判 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卫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和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