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关于卢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806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卢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6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