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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XX友与贺正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友,贺正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友,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爱,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正树,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津市市。再审申请人XX友因与被申请人贺正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07民终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友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贺正树未予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XX友所提“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经审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为:2016年5月1日早晨,贺正树骑小电动车载两袋种谷前往贺登国家中帮忙播种谷,途经XX友家门口时,XX友家中饲养的一条狗脱索后不断追赶贺正树骑行的电动车,后用嘴咬住贺正树车后搭载的一袋种谷,贺正树大声呵斥无果,在僵持中电动车侧翻,贺正树倒地受伤。贺正树的伤情经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鉴定:1、贺正树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脱位、右侧前交叉韧带损伤的伤情,并经手术治疗,至鉴定时右侧膝关节活动受限,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十级残;2、贺正树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脱位、右侧前交叉韧带损伤的伤情,依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为九级残条件;3、贺正树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计。一年后内固定物取出医疗费按12000元计,住院时间2周,陪护一人2周。贺正树各项损失合计102545.92元。上述基本事实,有证人邓年清与聂五英的出庭陈述,证实事发后XX友在自家附近且及时赶到了贺正树受伤现场的事实;证实XX友当场陈述自己家的狗往常是被套住的,但事发当天绳子脱索逃出来了的事实。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还原XX友饲养的狗将贺正树追赶拖拽导致其受伤的经过,两名证人也没有第一时间看到XX友饲养的狗将贺正树追赶拖拽的情形,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两名证人的当庭陈述以及XX友独户居住饲养狗且贺正树在XX友屋旁被狗拖拽倒地受伤、《关于贺正树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可以认定XX友饲养的狗造成贺正树受伤致残的基本事实。XX友申请再审时还提出《关于贺正树司法鉴定书》系无效证据的理由,经审查该鉴定书的鉴定程序规范,且即便该鉴定书的鉴定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亦不能否定贺正树因狗追赶致伤致残的基本事实。综上所述,审查未发现原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因此,XX友所提该项申请再审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XX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